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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&A停車場-常見問題 / Q11:什麼土地可以設置停車場?
特色說明:
A11:土地能否設置停車場,不能只看土地是不是空著,必須先確認土地位於「都市計畫區」或「非都市土地」,再核對使用分區、使用地編定、臨接道路及出入口條件。
一、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
依《停車場法》第11條,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公、私有空地,土地所有人、管理機關、承租人或地上權人,可以提出「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」。
住宅區、商業區、工業區、農業區、保護區等土地,原則上都可以提出申請,但必須經地方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同都市計畫、建管、交通及其他相關機關審查,並非所有土地都能直接營業。
其中應注意:
* 土地必須屬於《停車場法》所稱的「空地」,即非法定空地,且原則上沒有地上物,或地上物已依法拆除。
* 住宅區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,仍須符合住宅區的建蔽率、容積率及建築高度規定。
* 農業區、保護區、風景區等特殊分區,可能需要農業、都市發展、水利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。
* 是否須繳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,要依停車場性質、申請方式及所在地縣市法規個案判斷,不能一概而論。
二、非都市土地
非都市土地不能只看「使用分區」,還要同時確認「使用地編定」,例如:
* 交通用地
* 甲種、乙種、丙種或丁種建築用地
* 農牧用地
* 林業用地
* 水利用地
*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
如果原編定用途不允許設置停車場,通常必須先辦理容許使用、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,或提出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,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施作,農牧用地並不是鋪設水泥或柏油、畫上車格就可以收費營業,擅自使用可能遭認定違反土地使用管制。
三、基地及臨路基本條
依現行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》:
停放車種 臨接道路實際寬度
機車 3.5公尺以上
小型車 原則6公尺以上
小型車例外 經認定安全可放寬至5公尺;單行道可為3.5公尺
大型車 原則10公尺以上
大型車例外 經認定安全可放寬至6公尺
臨接道路的寬度必須能連通至相同寬度或更寬的聯外道路,不能只有基地門口前方局部加寬。
四、出入口及場內設計
小型車平面停車場的主要標準包括:
* 出入口應距順向道路交叉口5公尺以上。
* 未設人行道的道路,原則上須自建築線或道路境界線退縮1.5公尺。
* 出入口必須保留足夠的行車視距。
* 出入口至柵欄機、票亭等車輛管制設施,原則上應留設6公尺×6公尺停等空間。
* 小型車車格至少寬2.5公尺、長5.25公尺。
* 單向車道至少3.5公尺。
* 雙向車道至少5.5公尺。
* 車道內側轉彎半徑不得小於5公尺。
設置6個以下小型車位、沒有建築物的平面停車場,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行人安全者,部分出入口及車道規定可能可以放寬。
五、申請及營業流程
flowchart TD
A["查詢土地分區與地目"] --> B["確認臨路及出入口條件"]
B --> C["製作停車場配置與動線圖"]
C --> D["申請設置許可"]
D --> E["依核准圖說施工及安裝設備"]
E --> F["現場查驗與管理規範核備"]
F --> G["領取停車場登記證"]
G --> H["正式收費營業"]
申請時通常須準備土地權利證明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、地籍圖、基地現況照片、停車場配置圖、車輛動線、出入口、停等空間、收費方式及管理計畫等資料。各縣市的申請表格、審查方式及門檻可能不同。
六、最重要的判斷原則
不能只問「這塊地能不能停車」,而要依序確認:
1. 都市土地還是非都市土地?
2.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編定是什麼?
3. 是臨時停車場、永久停車場,還是汽車運輸業停車場?
4. 是否屬於合法空地?
5. 道路寬度及聯外道路是否符合?
6. 出入口位置及場內迴轉是否安全?
7. 是否能取得設置許可及停車場登記證?
未取得設置許可及停車場登記證前,不宜直接鋪面、安裝收費設備並對外營業。
以上依現行《停車場法》第11條及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》整理;實際案件仍應以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的審查結果為準。停車場法 、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。



